第十条 师承人员以下列方式开展师承学习:
(一)跟师学习:以指导老师授课和临床实践学习相结合,学习指导老师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并按照要求填写《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或《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每年完成理论及实践学习记录不少于50篇,病案记录不少于100份。
(二)集中培训学习:参加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公共科目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基本急救技能、医疗质量核心制度、院感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及报告制度等。
(三)自学:自主学习中医理论及基础知识、中医经典著作,每年完成学习体会不少于12篇。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学习时间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师承人员应平均每周有不少于4个半天的跟师学习,每年不少于1000学时。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开展连续跟师三年的,共计应不少于3000学时。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五年的,共计应不少于5000学时。
(二)师承人员每年度参加集中培训学习应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在跟师学习过程中,应坚持中医药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和诊治经验、技术专长等,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辨证施治、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熟读指导老师指定的与专业相关的中医经典专著。
第十三条 跟师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如因指导老师健康等原因造成中断的,自原因消除后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师承学习,学习时间自动延期计算。
确因指导老师健康等原因无法完成带教任务的,师承人员可自原因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指导老师,变更的指导老师与原指导老师须为同一个师承体系。
师承学习中断后1年内未予恢复的,本次师承学习自行终止,已经完成的学习时间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