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当主要在临床实践机构进行。
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北京地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设置中医科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二)须为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
(三)有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师承工作的管理,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临床实践机构职责包括:
(一)在不影响正常医疗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支持本机构执业的、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教师承人员,提供必要保障。
(二)将以本机构为临床实践机构的师承人员纳入机构进修学员范畴进行管理,负责其在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建立师承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并考核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情况,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